关于印发《达州市国有企业改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达州市国有企业改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规范市属国有及国有控(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改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须经市国资委审批进行改革的国有企业改革重大事项,包括涉及职工或职工利益变动的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上市、拆迁或破产,国有企业职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改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四级: 高风险:大部分职工群众对改革重大事项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中风险:部分职工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低风险:多数职工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无风险:全体干部职工一致同意和积极支持的改革重大事项。 第四条 国有企业在组织开展改革重大事项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关职工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改革重大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 第五条 国有企业应对改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进行评估论证。论证时应当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革重大事项概括、改革的合法性,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等级评估结论,风险防范和化解对策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六条 国有企业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批准改革和改革启动工作的重要依据。国有企业向市国资委提请审定重大事项改革方案时,应当一并提交该改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改革重大事项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并提出明确的建议意见。 评估报告认为改革重大事项存在高风险或者中风险的,市国资委可以不予批准;存在低风险但有可靠防控措施或无风险的,市国资委可以审批、核准启动改革,并在批复文件中对有关方面明确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的要求,同时报市维稳办备案。 第七条 国有企业在启动重大改革事项前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导致决策失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给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群众利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将依法依纪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市国资委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九条 在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重大不稳定情况,责任部门要按照预案及时妥善处置,或对重大事项做出适当调整。 第十条 各级县(区、市)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地区国有企业改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期满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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