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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卫生系统贯彻执行《广元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6-14 16:30:01  

关于印发卫生系统贯彻执行《广元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意见
 

 

广元 市 卫 生 局

关于印发卫生系统贯彻执行《广元市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意见

 

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卫生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广元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为提高我市卫生系统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因决策不当给卫生改革和发展造成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卫生事业科学和谐发展,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卫生系统贯彻执行广元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健全“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工作机制。充分认识卫生系统实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对于提高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自觉性,保证医药卫生事业科学发展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评估范围

卫生系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制定、出台、决策、实施与人民群众切实利益密切相关、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等之前,对可能影响社会、患者、服务对象、单位及职工或其它可能导致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或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进行先期评估、先期预防、先期化解,保证决策事项既有利于促进改革发展,又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对可能存在的各种潜在稳定风险进行全面调查、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风险等级。

我市卫生系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调整卫生发展规划,涉及较大范围群众切身利益的医疗卫生工程项目。如医疗机构设置、调整,医疗卫生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工程选址等。

(二)医疗卫生政策的调整,关系民生问题的政策性收费和价格调整,如新农合报账比例调整、新增收费项目等。

(三)关系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大疾病防控干预措施、医疗安全管理与干预措施,如计划免疫、预防性接种、大面积消杀、新诊疗项目等。

(四)医患纠纷多发、医疗安全存在较大隐患的医疗机构的整顿与恢复运营。

(五)关系广大医务人员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定与改革实施,公立医院改革的配套政策。如医疗卫生机构改制或改革、单位岗位设置、奖金分配政策、职工待遇调整、改革中的产权转让、资产处置、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等。

(六)医疗卫生机构举办的重大活动。如庆典、仪式、义诊等。

(七)其他涉及较多群众切身利益和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的事项和社会关注的重大事项。

三、评估内容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在每个重大事项制定、实施或出台前,都要严格按照“客观、准确、公正、实效”的原则,从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安全性等方面逐一分析预测,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问题和隐患进行评估。

(一)合法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党的政策和中央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精神,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决策主体具有合法主体资格,是否经过审查报批程序。

上述指标中有一项以上不达标,决策事项均评定为不合法。

(二)合理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否符合本地、本单位的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是否广泛征求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为绝大多数群众接受和支持;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过必备的公众参与程序。

上述指标中有一项以上不达标,决策事项均评定为不可行。

(三)可行性评估。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论证,是否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严密性、是否充分考虑时间、空间、人力、物力、财力等制约因素;是否保持了政策、措施的连续性、相对稳定性、严密性以及与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性;实施方案是否具体、周密和可操作性,配套措施是否完备,资金投入是否能够到位;重大事项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是否会导致行业内部攀比。

上述指标中有一项以上不达标,决策事项均评定为不合理。

(四)可控性评估。是否存在可能引发现实社会、虚拟社会不稳定因素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影响稳定的其他隐患;是否存在其他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隐患;相关利益群体提出的异议和诉求,能否通过法律、政策妥善解决;是否有相应的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具体、具有较强操作性,能否有效处置群体性事件。

以上风险在可控制范围之内,则可以实施决策,如未制定相应的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则决策事项应评定为不可控。

四、评估责任主体

我市卫生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评估”的原则。政策的制订部门、改革的启动部门、决策事项的提出部门、重大项目的报审部门、重大活动承办部门是具体评估责任主体。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市卫生局负责本级审核主体在审核后,对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可作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或不予实施的决定,向责任主体反馈。

重大疾病防控医疗安全措施与技术应用由决策提出部门负责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医患纠纷多发、医疗安全存在较大隐患的医疗机构的整顿与恢复运营由申请市卫生局负责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评估工作的基本程序

重大事项决策的提出单位(科室)、工作的实施单位(科室)是负责组织实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涉及到多科室、职能交叉而难以界定评估直接责任部门的重大事项,由本单位指定风险评估责任部门。

(一)确定评估事项,制订评估方案。凡涉及到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评估责任主体认为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应当将其确定为需要评估事项。对需要评估事项在作出决策前,按照“不评估不决策”的原则,组织好风险评估工作。重大事项的风险评估,要制订详细的评估方案。

(二)广泛研究论证,准确识别风险。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家咨询、专题座谈、抽样调查、实地踏勘、公示公告、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象的意见建议,准确掌握社情民意。根据收集掌握的情况,评估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并逐项进行分析预测。特别要对评估事项启动实施后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涉及人员的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作出评估预测。对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要组织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进行论证和听证。

(三)形成评估报告,制订维稳预案。责任单位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全面汇总和分析论证,对稳定风险作出确定性最终评价,作出准予实施、暂缓实施、调整实施、不予实施的评估结果,对准予实施、调整实施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与化解预案、稳控措施一并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对暂缓实施、调整实施、不予实施的要形成专项报告,连同决策建议或政策草案、项目报告、改革方案一并报送卫生行政部门。

(四)确定风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按照高(重大)、中(较大)、低(较小)、无四个等级对卫生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分级管理,责任主体单位(科室)在经综合评估后做出风险评估结论,并据此提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对政策分歧较大、矛盾隐患集中、稳定风险大的重大事项,列入高风险管理,暂缓推出,避免因决策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群众欢迎但存在异议,有一定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列入中度风险等级管理,对重大事项重新研究修订,待条件成熟后再行启动实施;对群众欢迎、条件成熟且风险低的重大事项,列入低风险管理,加快推进实施。

(五)及时跟踪反馈,加强风险调控。责任主体单位应对已经评估审查、批准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全程跟踪,密切监控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可能产生的不稳定问题,并采取有力有效的措施调控风险、化解矛盾,确保不发生大的事端。对决策实施中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要及时排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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