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138-0819-8898
独立 公正 科学
标砝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党的“耳朵” 政府“外脑”
部门“参谋” 群众知心人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6-07 10:00:36
[提要]为全面落实源头治理,切实加强在作决策、出政策、 上项目、搞改革中的社会稳定工作,确保各方面工作的顺利推进, 根据《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结合宜宾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源头治理,切实加强在作决策、出政策、 上项目、搞改革中的社会稳定工作,确保各方面工作的顺利推进, 根据《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结合宜宾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 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事 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可能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重大决 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等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作决策、出政策、上项目、搞改革前,对涉及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方面进行评估,预测可能引发不稳定的因素或情 况,提交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审定的活动。
第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法治、民主、 科学; “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 ;以人为本、客观公正;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各级政府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本部门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市、区县两级维护社会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区域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督导和协调。
第七条 评估范围主要包括如下重大事项:
(一)事关较大范围群众切身权益的重大决策;
(二)事关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
(三)事关较多群众切身权益的重点项目;
(四)事关较多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收费、价格等行政管理调整行为;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涉及职工分流或职工利益变动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 企业)改制、重组、上市、拆迁等事项;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事项;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收入分配制度重大改革事项;
(二)涉及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促进就业政策等重大调整;社会救助政策重大调整等;
(三)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重大调整;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中的拆迁补偿、居民安置等政策重大调整,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管理等政策重大调整;
(四)水、电、燃气、粮食、公共交通、教育、医疗、药品 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重大调整;
(五)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农民土地征收征用、拆迁、 补偿、安置和移民安置等方面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六)可能造成环境严重恶化或加大污染物排放的重大建设项目等;
(七)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的预警防控方案;食品、药 品安全预警防控监测方案;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置;洪水、干 旱、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后的重要恢复重建项目建设;
(八)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 重大活动;
(九)可能引发历史遗留问题的重大事项;
(十)有关民生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订;
(十一)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具体事项。
第九条 凡重大事项决策前,都应围绕可能存在的风险,开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评估工作,认真分析研究 可能存在的不稳定隐患和问题,科学评判风险程度和可控范围, 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一)合法性评估。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法定程序;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中央、省、市党委政府制订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
(二)合理性评估。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反映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 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可行性评估。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 本级财力能否承受;是否已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已组织开展前期宣传解释工作,并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接受和支持;是否具有相 关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严密性;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是否会导致相关行业、相邻地区群众的攀比;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 善、具体、可操作。
(四)可控性评估。是否存在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 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存在其他影响稳定的隐患;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措施。
第十条 凡应进行评估的重大事项,决策的提出部门、政策 的起草部门、项目的报建部门、改革的牵头部门、工作的实施部门是负责组织实施相应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 一个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的,由同级党委、政府指定评估责任主体。
第十一条 市级重大事项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进行评估,县级重大事项由县级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进行评估。其中,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重大改革决策、物价管理等方面;国 资委牵头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改制改革等方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重大项目的规划、建设等方面;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牵头负责资源开发、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物业管理等方面;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交通运输等方面;环境保护部门牵头负责生态、环境等方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社会就业、劳 动保障等方面;卫生部门牵头负责传染病爆发流行和医疗服务等方面;城管执法部门牵头负责城市管理和执法等方面;农业部门 牵头负责涉及“三农”法规政策及相关工作落实等方面;机构编 制部门牵头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改革等方面;政府应急部门牵头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公共安全事件的预警、防控等;其他职能 部门按分工牵头负责职能范围内的事项。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评估由评估责任主体成立专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重大事项评估应当遵照以下程序:
(一)确定评估事项。凡是涉及第八条内容之一的,应当将其确定为评估事项。
(二)制订评估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组织形式、工作目标、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
(三)组织进行评估。评估应当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就重大事项征求意 见,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也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和专 家、学者评估论证。
(四)编制评估报告。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全面汇总和分析论证;作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和有重大 风险的风险评估;对重大事项的实施作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 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建议。
(五)制订工作预案。对评估出来的不稳定隐患,制订调处化解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重大事项决策的前置条件和重要依据,由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审定。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应当 对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查,确保客观、准确,作出可 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决定。 评估报告应当报同级维稳、信访、应急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对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目标责任考核范畴,对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实施或 组织实施不力,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对有关单 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出台、实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重大事项的经 济组织或社会团体,是该重大事项的责任主体,应当参照本细则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委维护社会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