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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5-16 14:46:10  

凉山州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来源:州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08-16 09:15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近日,我州印发了《凉山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指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是涉及“三农”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二是涉及企业改革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三是涉及城镇发展和管理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四是涉及国家、省、州确定为重点项目的工程建设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五是涉及社会保障和社会事业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六是涉及政府机构改革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七是涉及环境保护的有关重大事项;八是涉及应急管理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九是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十是涉及藏区以及民族地区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十一是可能引发历史遗留问题的重大事项;十二是有关民生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十三是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细则》指出,对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主要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四个方面开展。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由州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细则》强调,各责任主体在对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过程中,可以组织中介组织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州法院、州检察院、州纪委监察局、州委政法委、州委统战部、州委维稳办、州委群工局、州总工会、州妇联、州工商联及民主党派、州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参加,提供咨询参考。

《细则》要求,承办部门制定的风险评估报告,要力求客观、准确,并作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和有重大风险的风险评价,提出可否实施的建议,报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审定,由责任主体作出不实施、暂缓实施、部分实施、实施的决定。

链接: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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