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 公正 科学

标砝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党的“耳朵”   政府“外脑”

部门“参谋”   群众知心人

凉山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5-16 14:54:43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凉山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凉府办函〔2011〕19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凉山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切实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推进和谐平安凉山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凉山州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出台、实施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事项主要指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相关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坚持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评估范围

  第五条  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涉及“三农”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农村区划调整,集体资产转让,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项目建设和村镇规划中的农民土地征用、补偿及安置,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重要事项;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农业生产用水、殡葬以及涉及农民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政策性收费;

  (二)涉及企业改革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企业改制、重组、上市、拆迁等事项,以及改制中的产权转让、资产处置、人员分流、安置、社会保障等,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企业职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事项;

  (三)涉及城镇发展和管理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土地利用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城镇区划调整,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重大规划和政策的调整实施,旧城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土地征收征用、拆迁补偿、居民安置等,房地产市场、社区服务管理等政策重大调整;

  (四)涉及国家、省、州确定为重点项目的工程建设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水电、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和交通、水利、公共服务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程选址、实物调查、土地征收征用、拆迁补偿、移民安置等;

  (五)涉及社会保障和社会事业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城镇居民住房、医疗、教育、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对于涉及增加企业和居民负担的水、电、燃气、公共交通、教育、医疗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重大调整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重大调整,促进就业政策的重大调整,教育、卫生医疗机构的重要撤并和调整等;

  (六)涉及政府机构改革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中的人员分流安置、资产处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调整等;

  (七)涉及环境保护的有关重大事项:有可能造成环境现状改变和有可能存在较大环境污染(破坏)隐患的重大项目建设,自然资源和矿产资源开发等;

  (八)涉及应急管理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的预警防控方案,食品、药品安全预警防控监测方案,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置,洪涝泥石流、干旱、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后的重要恢复重建项目建设等;

  (九)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

  (十)涉及藏区以及民族地区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十一)可能引发历史遗留问题的重大事项;

  (十二)有关民生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十三)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六条  对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主要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四个方面开展。

  (一)合法性。主要评估事项内容、程序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事项所涉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调整、调节的依据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二)合理性。是否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否代表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度有机统一起来;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否兼顾了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主要评估事项内容是否符合本地区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是否兼顾各方利益群体的不同需求,是否考虑地区的平衡性、社会的稳定性、发展的持续性。

  (三)可行性。主要评估事项方案是否具体、详实,配套措施是否完善,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是否在可承受范围内且有保障,是否能确保连续性和稳定性,时机是否成熟。

  (四)安全性。主要评估事项内容对所涉区域、行业群众利益和生产生活的影响,群众对该影响的承受能力,引发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是否有相应的风险规避、防范、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是否存在其他不稳定隐患。

  第四章  评估责任

  第七条  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由州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八条  决策提出部门、政策起草部门、项目报建部门(单位)、改革牵头部门、工作实施部门是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依照职能职责牵头抓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形成科学、客观、全面的报告,并依据评估报告做出相应决定,对决定事项负责。其中重点责任单位包括:

  (一)州发改委负责牵头做好重大改革、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收费项目和价格审批及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二)州经信委负责牵头做好工业经济发展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涉及企业重点技改项目、重点节能环保项目、重点技术创新项目或其他敏感问题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三)州教育局负责牵头做好教育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改革或实施,课程、考试评价制度的改革及学区划分;校区建设、校地合作、校企合作,学校后勤管理、后勤服务改革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四)州民宗委负责牵头做好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五)州公安局负责牵头做好与公安有关的关系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涉及民生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或修改,有可能在较大范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安执法执勤活动和公安行政管理,可能引起社会及各级领导关注的案件、事件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六)州民政局负责牵头做好在民生保障政策调整包括保障项目取消、标准降低等可能影响到群众实际利益的事项;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调整可能影响到个人实际利益的事项;地方性优抚保障内容、保障标准调整可能影响到个人实际利益的事项;民间组织和社区管理政策调整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七)州司法局负责牵头做好关系到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间纠纷,有可能在较大范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纠纷,有可能引起矛盾激化、民转刑案件或者群体性上访的纠纷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八)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做好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以及社会就业、劳动保障、医疗保险、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劳动关系调整,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等方面重大政策的出台或调整;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务派遣等重大政策的出台或调整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九)州国资委负责牵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重组、上市、拆迁以及破产倒闭等工作中的不稳定因素,特别是涉及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股权转让、资产处置、债务清算、企业裁员及职工下岗分流以及职工收入分配制度重大改革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十)州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局负责牵头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重大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中的拆迁补偿、居民安置等政策调整,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管理等政策重大调整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十一)州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做好公路、水上运输规划建设、交通疏导、运力调整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十二)州农办负责牵头做好统筹推进新农村建设政策制定和调整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十三)州水务局负责牵头做好重大农村水利设施建设、农用水资源费调整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十四)州农业局负责牵头做好种植业、农业机械、农村能源政策制定和调整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十五)州林业局负责牵头做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相关政策制定和调整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十六)州畜牧局负责牵头做好畜牧业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制定和调整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十七)州卫生局负责牵头做好重大疫情的预警防控方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医疗单位重大医疗纠纷,医疗卫生单位重大安全隐患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十八)州人口计生委负责牵头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十九)州环境保护局负责牵头做好关系到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保护、环境管理等重大决策,有可能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及城乡发展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二十)州安监局负责牵头做好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安全事故处置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二十一)州移民局负责牵头做好水电开发移民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二十二)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安置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其它问题或事项的稳定风险评估,根据政府部门的职能分工,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难以界定主管部门的,由州政府指定牵头部门。

  第九条  各责任主体在对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过程中,可以组织中介组织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州法院、州检察院、州纪委监察局、州委政法委、州委统战部、州委维稳办、州委群工局、州总工会、州妇联、州工商联及民主党派、州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参加,提供咨询参考。

  第五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重大事项责任主体指定承办部门对已确定的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明确具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收集相关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就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也可以组织相关部门、中介组织和专家、学者评估论证,预测、分析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宜事先公开的重大事项,承办部门应根据平时所掌握的情况,对各利益相关群体可能提出的意见进行分析、梳理和预测。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事项的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制定的风险评估报告,要力求客观、准确,并作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和有重大风险的风险评价,提出可否实施的建议,报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审定,由责任主体作出不实施、暂缓实施、部分实施、实施的决定。

  第十三条  责任主体对作出实施或部分实施决定,但又存在一定风险的重大事项,应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预案分解落实工作责任,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同时,要坚持全程跟踪并做好后续评估,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对作出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事项,当实施环境有较大变化,具备有利条件,拟启动实施前,责任主体应按程序重新进行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属第五条规定的评估范围事项,在提交州政府审议时,必须同时提交评估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严肃追究责任外,对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在年度目标考核时给予扣分并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对非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而未实施评估的;

  (二)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评估的;

  (四)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未按照化解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的。

  第十七条  出台、实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重大事项的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是该重大事项的责任主体,应当参照本实施细则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链接:凉山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相关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