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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5-16 16:27:01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利府发〔2011〕5号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利州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广元市利州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规范、细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在制定、出台、决策、实施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等(以下统称“重大事项”)之前,对可能存在的各种潜在稳定风险进行全面调查、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风险等级,采取针对性措施,超前防范化解潜在稳定风险,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新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产生的一项重要活动。

    第三条  广元市利州区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政府派出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制定、出台、决策、实施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前,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坚持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列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职能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决策程序,作为制定、出台、决策、实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的前置程序和必备条件,做到未经评估的重大事项不上会、不研究、不决策、不出台、不实施。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区级各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抓好管辖领域内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二章  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应纳入评估的重大事项范围

    (一)重大政策方面

    1.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促进就业政策和低保、抚恤等社会救助政策重大调整;

    2.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重大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变更、旧城改造中的拆迁、补偿、居民安置等政策重大调整,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管理等政策重大调整;

    3.水、电、燃气、粮食、食品、药品、医疗、教育、公共交通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重大调整;

    4.涉及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流转及农民土地、林地征收征用、拆迁、补偿、安置和移民安置等方面的重大政策调整;

    5.涉及各利益群体的行业政策、建设规划、交通营运权、客运及出租车运价等重大政策调整;

    6.有关民生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等。

    (二)重大改革措施方面

    1.涉及职工分流或职工利益变动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改制、重组、上市、拆迁等事项,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事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收入分配制度重大改革事项,其它大中型企业改制、关闭或破产涉及人员安置、职工利益保障事项等;

    2.涉及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流转及农民土地、林地征收征用、拆迁、补偿、移民安置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措施。

    (三)重大项目方面

    1.可能造成环境严重恶化或加大污染物排放的重大建设项目等;

    2.洪涝、干旱、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后恢复重建的重大项目建设;

    3.水电、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和交通、水利、公共服务设施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工程建设;

    4.事关大多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的选址等。

    (四)重大活动方面

    涉及公共安全,敏感性强,组织或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可能对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产生严重影响的重大文娱、体育、集会等活动。

    (五)其他重大事项方面

    1.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的预警防控方案,食品、药品安全预警防控监测方案,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置;

    2.可能引发历史遗留问题的重大事项;

    3.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主要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

    1.制定、出台、决策、实施重大事项的责任主体资格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2.重大事项决策内容是否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3.重大事项所涉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调整、调节的依据是否合法;

    4.重大事项所涉及的立项、审批等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合理性评估

    1.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是否兼顾了不同利益群体的合理诉求,相关补偿标准和其他救助标准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合理、公平、公正;

    3.是否保持了政策、措施的连续性、相对稳定性、严密性以及与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性,是否会导致地区、行业、群体间的相互攀比;

    4.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充分、适当,所选择的措施和手段对所涉及利益群体权益的损害是否最小。

    (三)可行性评估

    1.决策或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相应的主、客观条件是否基本具备;

    2.能否为重大事项责任主体或实施主体财力所承受;

    3.是否超越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能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认可、理解。

    (四)安全性评估

    1.是否可能引发较大规模现实社会和虚拟社会群体性事件、较大规模集体上访、重大社会治安问题和其他社会稳定问题;

    2.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是否制定了相应的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第三章  评估主体和评估程序

    第九条  评估责任主体

    (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确定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重大事项的责任主体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

    (二)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策实施的,做出决策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是具体评估责任主体。

    (三)区级职能部门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决策实施的,做出决策的部门、单位为评估责任主体。

    (四)由几个部门、单位共同决策实施的,牵头部门为评估责任主体,也可由区人民政府在其决策实施的部门、单位中指定一个部门或单位作为评估责任主体。

    第十条  评估责任主体负责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在必要时可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评估程序

    (一)制定方案。评估责任主体应根据不同重大事项的性质、特点,制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明确评估具体内容、步骤、方式、时限和目标,做好评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对于涉及范围广、时间跨度大的重大事项,可制定总体评估方案和分阶段评估方案。

    (二)收集情况。评估责任主体应按照公开透明原则,采取召开座谈会,进行实地调研、重点走访、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征求和利益相关方特别是直接利益群体的意见,全面收集掌握各项基础性资料。对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适宜事先公开的重大事项,应尽可能收集、掌握情况,对各利益相关方可能提出的意见、建议、诉求等进行超前分析、预测、梳理。

    (三)分析论证。评估责任主体应围绕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特别要对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逐项进行分析预测,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进行充分论证。

    (四)形成报告。评估责任主体应在认真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送重大事项责任主体组织审查、决策。

    评估报告应当对重大事项基本情况、评估工作实施过程、各项评估内容的具体评估情况等作出说明,并着重分析预测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隐患和主要风险点,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激烈程度,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应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经综合评估后作出的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和有重大风险四个等级的风险评价结论,并据此提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

    (五)审查审核。

    1.审查审核的重点。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应及时围绕评估内容和评估程序是否完备,评估方法是否科学,征求意见是否广泛,反映意见是否全面、真实,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可行、有效,各项评估内容的评估结果和风险评价结论是否准确等重点内容进行审查审核。

    2.审查审核的组织。重大事项责任主体为区人民政府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维稳、群工、发改、公安、法制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审查、审核工作。重大事项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由乡镇政府或办事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审查、审核工作。重大事项责任主体为区级职能部门或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由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审查、审核。对评估程序内容存在较大问题的,可退回重新组织评估。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由该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或中立第三方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部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的意见,并将听证结果报重大事项责任主体统筹决策;

    3.作出评审决定。审查审核结束,责任主体应作出评估事项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事项的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章  评估结果运用和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审查风险评估报告和作出决定后,应按以下规定开展对重大事项的实施工作。

    (一)对决定可实施的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应落实责任,细化措施,防范化解分析评估出的稳定风险,并严密监控、及时排查化解可能产生的新隐患、新问题,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

    (二)对决定可部分实施的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应在加大可实施部分不稳定因素监控、排查、化解的同时,超前研究、分析、预测未实施部分的潜在稳定风险,为重大事项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安全稳定条件;

    (三)对决定暂缓实施的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应及时组织开展稳定风险的再评估、再预测,调整工作步骤,完善相关措施,有效防范、化解、消除稳定风险,为重大事项的早日实施作好准备;

    (四)对决定不实施的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应坚决执行,严禁擅自、盲目实施;

    (五)对属于贯彻落实上级统一部署、亟需实施的重大事项,应由重大事项责任主体组织有关部门提前制定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矛盾排查化解工作,严防重大涉稳事件发生。实施中,若遇到重大或较大稳定风险,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四条  对重大事项作出实施、部分实施决策的,责任主体应将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抄送区维稳、群工、公安、法制等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实施后,引发重大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应立即暂停实施,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需要对决策进行调整的,应及时进行调整;需要停止执行的,应停止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严重稳定事件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四川省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倒查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实施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对非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而未实施评估的;

    (二)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评估的;

    (四)对作出实施或部分实施决定,但又存在一定风险的重大事项,未按照化解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的;

    (五)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社会稳定问题时,责任主体未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未根据对实施情况的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决策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应当根据《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本部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规范或指南。

    第十八条  出台、实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重大事项的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应当参照本实施细则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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