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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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青白江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作者:标砝信评

发布:2021-10-15 15:13:23

阅读:816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1〕11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的要求,现对《成都市青白江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决策事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公众对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一、决策事项概况

为进一步加强成都市青白江区的临时用地管理,成都市青白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青白江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拟定了《成都市青白江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临时用地进行规范管理。

二、本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目的与意义

广泛征求、搜集相关利益群体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就决策事项是否合法、合理、安全、可行、可控提供社会稳定风险参考意见。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1、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成都市青白江区下辖区域范围受到决策事项影响的相关人员。

2、征求公众意见主要事项:决策事项对生产生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影响,包括利益相关者对决策事项的态度、诉求等。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及截止日期

自本公示登出30日内,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等方式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联系,提出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及联系方式

1、单位名称:四川标砝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2、联系地址: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横街188号2栋2401号

3、联 系 人:尹书刚

4、联系电话:028-86615166,13808198898

5、邮箱:88665482@qq.com

成都市青白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示链接:

http://mpnr.chengdu.gov.cn/qbjfq/tzgg/2021-10/15/content_fcbbdd972e6147f0949e575f20fecf1d.shtml

 

四川标砝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5日

附件:成都市青白江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矿产资源勘查、管线铺设等临时使用且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经依法批准可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后难以恢复原状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具体适用以下范围: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建设项目施工配套的临时办公房、生活用房、临时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施工的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搅拌站、钢筋加工场、施工及运输便道、抢险救灾等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建设项目选址实施的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以及矿产资源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地质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 

(三)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等线性工程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临时使用原则)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应当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占用绿化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不得破坏和影响生态环境。修建预制场、拌合站等可能对土壤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用地不得占用耕地。

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但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项目建设施工确需占用的,按程序报请国家和省级有权批准机关批准执行。

第四条(要求) 临时用地使用者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使用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以转让、出租、出借场地或者地上建(构)筑物等形式给他人使用。

临时用地使用者必须按环保、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落实相关环境保护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临时用地使用期届满后,临时用地使用者须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或土地恢复方案履行复垦或恢复义务。

在城乡规划实施时,临时用地使用者应无条件拆除临时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职责分工) 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镇(街道)和园区管委会作为属地管理主体,负责出具本辖区内临时用地选址意见;负责监督临时用地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负责监管已批准的临时用地使用情况,若发现违规使用情况,及时制止并报告片区自然资源所,做好安全生产、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后续工作;负责收取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督促临时用地使用者将到期的临时用地完成拆除复垦,并移交土地所有权人或原土地使用权人;对没有复垦或复垦验收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临时用地,使用预交的复垦保证金代为组织实施土地复垦。

(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有关手续(占用林地的),负责出具土地复垦的土壤质量验收意见(占用农用地的);区水务局负责出具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临时用地污水处理等审查意见;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临时用地环保工作。涉及其他临时用地的,根据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审查意见。

(三)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为临时用地审批主体,负责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开展批后日常巡查,在巡查中发现违规使用情况,及时制止,并通知镇(街道)或管委会督促其整改,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巡查;负责督促临时用地使用者或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完成地上建(构)筑物拆除和土地复垦,涉及土地复垦的,应组织相关部门、镇(街道)和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进行验收。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协议) 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临时用地使用者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协议;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由临时用地使用者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协议。

临时使用土地协议应当载明临时用地位置,四至范围,面积,现状,用途,使用期限,租地金额、支付方式与期限,违约责任,镇(街道)、园区管委会监管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土地复垦或恢复方案) 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的,临时用地使用者应按《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编制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和总平面布置图,对表土层剥离及堆放、地上建(构)筑物拆除及土地复垦恢复原貌等提出可行的技术路线和方法,明确土地复垦的时间和措施。

临时用地占用非农用地的,临时用地使用者应编制土地恢复方案,明确临时用地到期后恢复土地原状的技术路线和方法,明确土地恢复的时间和措施。

第八条(申请资料) 临时用地申请者需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一)临时用地申请(含临时用地用途、位置、面积等)。

(二)临时用地选址意见,林地使用意见(占用林地的),水务审查意见(水利工程控制和保护范围),区发改局、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备案表等。

(三)临时使用土地协议。

(四)表土剥离及复垦承诺书或到期拆除建(构)筑物承诺书。

(五)土地复垦方案或土地恢复方案。

(六)土地复垦保证金银行票据。

(七)镇(街道)政府、园区管委会关于土地复垦保证或拆除的承诺。

(八)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审查图、总平面布置图。

(九)临时用地使用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

(十)其他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审批权限) 临时使用土地在10公顷(含)以下的,经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查通过后,报区政府分管区领导批准;一次性使用10公顷以上的,由临时用地使用者向省级及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临时用地土地复垦保证金) 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前,临时用地使用者须向临时用地所在镇(街道)、园区管委会按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且不低于15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农用地的土地复垦保证金。

第十一条(使用期限) 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因建设项目工期所需,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满前3个月内,持延期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办理临时用地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在使用期限内,因城乡建设需要,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十二条(到期拆除)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临时用地使用者需在3个月内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除废弃物,恢复土地原状并报所在镇(街道)、园区管委会验收。

未按期拆除的,由所在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制定拆除计划,报请区政府批准后,由区级相关部门配合,在3个月内代为组织实施拆除。

第十三条(到期复垦) 临时用地涉及农用地的,用地期限届满后,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在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并通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实施的土地复垦验收,凭验收合格意见退还土地复垦保证金。

未落实土地复垦义务或验收不合格且拒绝整改的,不予退还土地复垦保证金,由所在镇(街道)在6个月内完成复垦工作,所需费用在土地复垦保证金中列支。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监管责任) 临时用地批准后方可动工使用,并由所在镇(街道)、园区管委会负责日常监督和管理,发现违法、违规使用临时用地的应及时制止,督促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书面函告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监督问责) 未按批准用途使用临时用地或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未按期拆除,属违法用地,所在镇(街道)、园区管委会也未在规定时间内代为组织拆除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解释) 本办法由成都市青白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实施) 本办法从2021年  月  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后,若省市有新规定,将按省市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