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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贡市贡井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公示

作者:  发布时间:2012-11-07 15:48:33  

关于《自贡市贡井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公示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自贡市贡井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公示

 

      为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2〕2号)、《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46号)和《自贡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67号)精神和要求,结合贡井区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区委维稳办、区政府法制办起草并形成了《自贡市贡井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现予公示。公示期15天(2012年6月1日至6月15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致信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人:王安利,联系电话:3319362。)

 

    附件:《自贡市贡井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附件

自贡市贡井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和《自贡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结合贡井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决策实施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之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可能发生的风险等级,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策略,防范、降低、消除危害社会稳定风险的工作过程。

本细则所称重大事项,主要是指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等。

      第三条 自贡市贡井区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政府派出机构)、区级职能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制定、出台、决策、实施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前,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坚持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决策程序,作为制定、出台、决策、实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的必经程序,做到未经评估的重大事项不上会、不研究、不决策、不出台、不实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政府各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抓好管辖领域内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七条  区委维稳办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第二章  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以下事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涉及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最低生活标准、最低生活保障、促进就业政策和低保、抚恤等社会救助政策的重大调整等;

  (二)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的重大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中的拆迁补偿、居民安置等政策的重大调整;

  (三)涉及公共交通、教育、医疗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政策的重大调整;

  (四)涉及诸多利益群体或较大群体利益的行业政策调整、建设规划调整、交通营运权调整等;

  (五)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拆迁、补偿、安置和移民安置等方面的重大政策调整和改革措施;

  (六)区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七)涉及职工安置、补偿、分流或职工利益变动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改制、重组、上市、拆迁等事项,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事项,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收入分配制度重大改革事项;

  (八)可能造成环境严重恶化或有较大环境污染风险的重点工程或建设项目等;

  (九)涉及洪水、干旱、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后的重要恢复重建项目建设;

  (十)水电、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和交通、水利、公共服务设施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工程建设;

  (十一)涉及公共安全、敏感性强、组织或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

  (十二)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的预警防控方案,食品、药品安全预警防控监测方案,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置;

  (十三)其他可能引发历史遗留问题的重大事项;

  (十四)有关民生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十五)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重大事项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法性评估

  1.责任主体资格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2.内容是否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3.涉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调整、调节的依据是否合法;

      4.涉及的立项、审批及拟实施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合理性评估

      1.是否符合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要求,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是否合理兼顾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相关补偿和其他救济是否充分、合理、公平、公正;

  3.是否保持了政策、措施的连续性、相对稳定性、严密性以及与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性,是否会导致地区、行业、群体间的相互攀比;

  4.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有多种措施和手段可以达到目的,所选择的措施和手段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是否最小。

  (三)可行性评估

  1.实施或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相应的主、客观条件是否基本具备;

  2.能否为本级财力所承受;

  3.是否超越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能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和认可。

  (四)可控性评估

  1.是否可能引发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较大规模上访、重大社会治安问题、媒体负面舆论过激过热,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2.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是否制定相应的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章   评估主体和程序

      第十条  重大事项的责任主体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

      (一)由各级人民政府决策实施的,作出决策的政府为评估责任主体;

      (二)由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决策实施的,作出决策的部门、单位为评估责任主体;

      (三)由几个部门、单位共同决策实施的,牵头部门为评估责任主体,必要时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评估责任主体。

      第十一条  评估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实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一)由各级人民政府决策实施的,政策提出部门、改革牵头部门、项目报审部门、重大活动承办部门是评估实施主体;

      (二)由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决策实施的,该部门、单位为评估实施主体;

      (三)由多个部门、单位共同决策实施的,牵头部门为评估实施主体,必要时,由同级政府指定评估实施主体。

      第十二条  评估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在必要时可组织中介组织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评估应遵照以下程序:

  (一)制定方案。评估实施主体应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内容,制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的具体内容,评估工作的具体步骤、方式、时限和目标要求,并按照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对于涉及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的重大事项,可制定总体评估和分阶段评估方案。

  (二)收集情况。评估实施主体要按照公开透明原则,采取召开座谈会、进行实地调研、重点走访和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各利益相关方特别是直接利益群体的意见。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事先公开的重大事项,评估实施主体应尽可能收集、掌握情况,对各利益相关方可能提出的意见、诉求进行分析、梳理。

  (三)分析论证。评估实施主体应围绕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特别要对重大事项实施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逐项进行分析预测,必要时可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进行论证。

  (四)形成报告。评估实施主体应在认真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报送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审定。评估报告应提出经综合评估后确定的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和有重大风险4个等级的风险评价结论,并据此提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事项的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章  评估结果运用和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研究后,应针对不同情形,对重大事项的实施与否作出如下决策:

  (一)对属于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决策实施的重大事项,若存在重大稳定风险的,应作出不实施的决定;存在较大稳定风险,且通过现有工作措施无法全面控制风险又不能分步实施的,应作出暂缓实施的决定,待时机成熟后再实施;存在较大稳定风险,但通过现有工作措施可控制部分风险,且能分步实施的,可作出部分实施的决定;无稳定风险或存在较小风险的,可作出同意实施的决定。

  (二)对属于贯彻落实上级统一部署、近期急需实施的重大事项,应由重大事项责任主体组织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做好矛盾排查化解工作,严防重大涉稳事件发生。实施中若遇到重大或较大稳定风险,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责任主体作出实施、部分实施决定的,应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同级维稳、信访、应急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责任主体对作出实施或部分实施决定,但又存在一定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制定维护稳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按照工作方案和预案,落实工作责任,做好矛盾预防化解、事件处置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重大事项实施后引发重大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应暂停实施,并责成评估实施主体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需要对决策进行调整的,应及时进行调整;需要停止执行的,应停止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严重稳定事件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四川省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倒查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和责任人员实施问责。对非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而未实施评估的;

  (二)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本实施细则要求进行评估的;

  (四)对作出实施或部分实施决定,但又存在一定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未按照化解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的;

      (五)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社会稳定问题时,责任主体未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未根据对实施情况的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决策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各部门应当根据《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自贡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和本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本地、本部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出台、实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重大事项的,应当参照本细则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链接:关于《自贡市贡井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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