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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22-05-16 15:30:51
解读|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巴自然资规发〔2020〕44号
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已经局2020年第2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8月19日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矛盾纠纷防范和化解,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根据《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和《巴中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结合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要改革举措、重点项目建设及重要活动等。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依法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重大事项时对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开展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工作,分析、评估不稳定隐患和问题的风险程序及可控程序,确认适合的实施方案,以防范、降低或消除实施过程中涉稳风险,为预防和减少因不当行政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提供客观公正决策的依据。
第三条 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依法、民主、科学评估”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依据自然资源和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进行评估,既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又不能突破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界限。
第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章 责任主体和工作保障
第五条 市、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是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实施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全面指导和市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具体进行评估结果的运用管理。
第六条 市局成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法规科(信访科),指导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第七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经费应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章 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范围。
(一)涉及民生工程、公共建设、土地整理等重点建设项目方面的有关重大决策事项;
(二)涉及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等有关重大决策事项;
(三)涉及较大范围群众利益的重大土地权属调整变更事项;
(四)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及矿业权设置、出让等有关重大决策事项;
(五)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
(六)涉及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
(七)涉及企业改制、关闭或破产处置中的重大土地资产处置事项;
(八)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九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内容。
对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重点围绕评估事项决策和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评估,分析评估不稳定风险以及风险程度和可控程度。
(一)合法性。主要评估事项的内容、主体和程序是否符合自然资源和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符合中央和部、省制订的政策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合理性。主要评估事项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地区、本系统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考虑地区的平衡性、社会的稳定性和发展的持续性;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安全性。主要评估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存在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隐患。
(四)可行性。主要评估事项的内容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和利益;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是否在可承受范围内且有保障;出台和实施的时机、条件是否成熟。
(五)可控性。主要评估事项内容是否会引发不良连锁反应或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影响;是否存在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不稳定因素;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规避、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对可能出现影响稳定的矛盾隐患是否在可控范围内。
第四章 程序和等级
第十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实施程序。
(一)成立工作小组。项目实施前,应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制定评估方案。风险评估工作小组负责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组织形式、时间安排和具体要求。评估方案必须报局重大事项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三)开展民意调查。风险评估工作小组按照评估方案,就拟定事项在实施区域内进行公告、公示以及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征求意见箱、召开座谈会、开通热线电话和电子邮箱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要特别注重征求与拟定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群众意见,并对群众的意见、建议进行收集、归纳、整理,形成客观真实反映广大群众意愿的书面材料,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依据;
(四)组织评估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在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深入讨论、研判和科学论证,准确反映民意调查情况,形成明确的评估意见;
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评估工作,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中介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委托中介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的,应当通过竞争择优等方式依法依规确定中介组织,依法签订委托合同,约定评估内容、程序、经费、违约责任等,提供必要服务保障,严格管理评估过程,严格审查评估报告,依据实际情况及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综合作出评估意见。
(五)编制评估意见。风险评估工作小组根据分析论证,形成评估意见,内容包括决策事项、评估过程、评估结论、评估依据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同时,制定维护稳定化解方案和应急预案;
(六)作出评估报告。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根据风险评估工作小组提交的评估意见,进行全面汇总和分析论证,通过集体决策对评估事项作出社会稳定风险等级评定,由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的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制作《风险评估报告》;
(七)上报评估报告。风险评估工作小组作出《风险评估报告》后,上报行政决策主体,并抄送同级维稳办、信访局和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等级划分。
风险评估等级实行三级管理体系,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根据评估意见和汇总分析,作出等级定性意见。
(一)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工作已经到位,风险较小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一定风险和急需实施的事项,实施主体已经制定维护稳定化解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应准予实施,列为“三级”等级管理;
(二)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决策正确的,但大多数群众不支持、不理解的,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不稳定因素的事项,应暂缓实施,列为“二级”等级管理;
(三)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事项,应不予实施,列为“一级”等级管理。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结果的运行管理。
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对经批准后实施的重大事项,坚持全程跟踪并做好应急预案和化解方案,及时发现并协调相关部门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应措施,确保决策、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和项目建设、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同时,向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市局和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而未实施评估的;
(二)对风险评估工作不到位或者报审事项把关不严的;
(三)在实施风险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对已作出实施或部分实施的重大事项,未按照化解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的;
(五)其他相关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4月2日起施行的《巴中市国土资源领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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