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 公正 科学

标砝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党的“耳朵”   政府“外脑”

部门“参谋”   群众知心人

关于印发资阳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13 15:16:44  

关于印发资阳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7年12月27日,资阳市人民政府印发《资阳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细则详情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全面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和《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省政府令第31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资阳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阳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决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前所开展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重大事项决定前,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实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作出风险评估结论,制定有效预防、控制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过程。

本细则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我市范围内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和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重大活动等事项。

第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应评尽评、依法决策原则。凡是按规定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必须评估,未经评估的不决策、不出台、不实施。

(二)属地管理、各负其责原则。市、县(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领导、实施本辖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各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和归口评估的要求,负责主管领域、行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三)科学合法、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规范程序,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全面分析论证,科学客观评估,准确把握人民群众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的平衡点,准确研判各种社会稳定风险及其影响程度,实现评估结论的客观准确。

(四)统筹兼顾、权责统一原则。把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统筹考虑发展与稳定、整体与局部以及不同利益和各方面的关系,审慎作出决策。

第五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进行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第六条 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经费和评估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管理本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党委维稳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调研、综合协调、监督检查、业务培训、备案审查和目标考核等。

第八条 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和各部门(单位)要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领导、牵头职能科(股)室,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九条 市、县(区)应当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和评估机构库,明确资质、规范管理。

第三章 评估主体

第十四条 评估主体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或者专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中介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中介组织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能力和人员;

(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中介组织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择优确定中介组织,并依法签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委托合同,约定评估内容、程序、经费、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 市、县(区)价格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中介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收费指导标准。

第五章 评估范围

第十八条 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规模大、影响大、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事项,在实施前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具体包括:

(一)涉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改制重组、上市、拆迁中涉及产权转让、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社会保障和职工收入分配制度等重大事项;涉及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涉及人员安置、资产处置和社保关系,职工待遇调整等;

(二)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促进就业政策和低保、抚恤等社会救助政策重大调整;水、电、燃气、医疗、教育、公共交通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重大调整;涉及各利益群体的行业政策、建设规划、交通营运权以及网络约车、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重大政策出台和调整;

(三)涉及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流转及农民土地、林地征收征用、拆迁、补偿、安置和移民安置等方面的重大政策调整;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重大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变更、旧城(棚户区)改造中的拆迁、补偿、居民安置等政策重大调整,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管理等政策重大调整;

(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涉及编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及方案调整,组织开展蓄水验收,以及涉及人数多、关系移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敏感问题等事项;涉及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和交通、公共服务设施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工程建设;

(五)涉及行政区划重大调整;

(六)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者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项目等;涉及洪涝、干旱、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后恢复重建的重大项目建设;

(七)涉及公共安全,敏感性强,组织或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1000人以下可能对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文娱、体育、集会、商贸等活动;

(八)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前款规定并结合职能职责和权限,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范围。

第六章 评估内容

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合法性评估、合理性评估、安全性评估、可行性评估、可控性评估等。

(一)合法性评估应当包括重大事项的评估责任主体资格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有关规定;重大事项决策内容、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重大事项所涉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依据是否合法。

(二)合理性评估应当包括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兼顾了不同利益群体的合理诉求,相关补偿标准和其他救助标准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合理、公平、公正;是否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严密性以及与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性,是否会导致其他地区、行业、群体间的相互攀比;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充分、适当,所选择的措施和手段对所涉及利益群体权益的损害是否最小。

(三)安全性评估应当包括重大事项是否存在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和公共安全隐患;是否可能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是否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四)可控性评估应当包括重大事项是否存在重大社会治安事件、较大以上群体性事件、过激的网络负面舆论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是否制定了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五)可行性评估应当包括重大事项出台的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本级财力是否能承受;相应的主、客观条件是否基本具备;是否超越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已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并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认可、理解。

(六)预防化解稳定风险的对策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应明确组织领导、职责分工、指挥联络方式及预防处置工作的具体方案、措施;

(七)评估责任主体要作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和有重大风险的风险评价,提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

第七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照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联的密切程度和社会稳定的风险程度的大小,可分为一般性评估和重点性评估。一般性评估适用于评估责任主体认为涉及面较小或稳定风险较低,不会发生群体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重大事项。重点性评估适用于评估主体认为社会稳定风险较大,有可能发生规模性群体性上访或较大以上群体性事件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一般性评估由评估主体落实专人对重大事项的稳定、信访进行先期预测评估,通过收集资料、摸清情况、分析隐患进行全面预测预判,落实维稳信访责任,确保各类风险早预防、早化解,并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重点性评估由评估主体严格按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评估主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方案。根据重大事项涉及的内容,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的具体内容、步骤、方式、时限和目标,做好评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对于涉及范围广、时间跨度大的重大事项,可制定总体评估方案和分阶段评估方案。

(二)广泛征求意见。广泛向社会公布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评估事项所涉及面较大的,要通过互联网、社交软件和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采取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重点走访、问卷调查、民意测验、网络舆情、听证会、公示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利益相关方特别是直接利益群体的意见,深入了解群众对所评事项的满意度、支持度、拥护度等。

(三)识别分析风险。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围绕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可控性、可行性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全面分析,确定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类别、概率、范围等。

(四)制定防范措施。根据排查识别的稳定风险,一对一制定并落实切实可行的防范化解措施。

(五)组织专业评审。根据重大事项涉及的领域和影响稳定的程度,可组织相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人士,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识别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对防范化解措施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审定,对重大事项实施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形成评审意见。

(六)确定风险等级。根据社会稳定风险指标、预防措施实施后的风险防控、专业评审的结论,综合确定社会稳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3类,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为高风险;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为中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的,为低风险。

(七)编制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评估过程及方法、评估内容、风险隐患、分析论证、预防措施、风险等级和评估结论等内容。

(八)上报备案审查。凡报送市、县(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评估责任主体要在上报决策草案时一并上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市、县(区)政府办公室对未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决策草案一律不得列入政府常务会议题。

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和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要在市委维稳办备案。市级部门决策、许可的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在本部门维稳机构备案。县(区)级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决策、许可的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要在县(区)党委维稳办备案。重大决策评估完成后,要建立完善评估档案,并及时录入《四川省维稳工作平台》。

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事项的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八章 评估结果运用及决策实施跟踪

第二十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须经决策机关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要作为重要依据。决策主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按照法定程序,对重大事项作出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

(一)对决定实施的重大事项,实施主体应制定维护社会稳定预案,落实责任,细化措施,扎实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并严密监控、及时排查化解可能出现的新隐患、新矛盾。对出现新的风险后,可能引发重大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事项实施主体应立即暂停实施,并根据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置;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无法有效化解时,决策主体应当及时作出暂缓实施或者终止实施的决定。

(二)对决定暂缓实施的重大事项,实施主体应根据排查的稳定风险,制定工作措施,开展有效的化解,等条件成熟再启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对决定不实施的重大决策事项,实施主体应严格把控,严禁擅自、盲目实施。

(四)贯彻、落实、执行中央、省、市决策的,实施主体应当提前排查防范可能存在的稳定风险,制定工作预案,严防发生重大涉稳事件。在实施中,若遇到中等以上涉稳风险的,应立即暂停实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五条 暂缓实施、不实施或者终止实施的重大事项,决策主体重新决策时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九章 检查考评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党委维稳办及指导协调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并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进行跟踪督办。市、县(区)党委政府督查室每年要开展专项督查,发现问题和督促整改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第二十七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综合目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由市、县(区)委维稳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已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决策主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前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二)在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因素或者发生社会稳定风险事件,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无法有效化解时,未及时作出暂缓实施或者终止实施的决定的;

(三)暂缓实施、不实施或者终止实施的重大事项,重新实施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评估主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评估程序、内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二)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通过竞争方式择优确定中介组织对重大事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四)未对中介组织提交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实施主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因素或者发生社会稳定风险事件时,未根据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置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中介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将中介组织和参与人员信息记入征信系统;引发社会稳定风险事件的,中介组织和参与人员被记入征信系统之日起不得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中介组织参与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出具虚假评估结论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挤占、骗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费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应当追究责任的,启动责任追究。由党委维稳办提出责任追究事项,报经同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党委维稳办牵头,组织人事、群工信访、综治法制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开展调查。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将调查结果交纪检监察机关并由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对责任人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交由组织、人社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较轻的,由党委维稳办负责人对相关地区、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市委维稳办发现县(区)应当进行责任追究而没有追究的,可责成县(区)委维稳办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本部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操作规范或指南。

第三十六条 出台、实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重大事项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参照本实施细则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维稳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相关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