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 公正 科学

标砝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党的“耳朵”   政府“外脑”

部门“参谋”   群众知心人

关于印发《阿坝州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操作指南》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5-10 15:08:59  

关于印发《阿坝州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操作指南》的通知

           

 阿委政法发〔2019〕91号

中共阿坝州委政法委员会

关于印发《阿坝州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工作操作指南》的通知

各县(市)党委政法委,州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各县(市)各部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全面提升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质量和水平,经州委领导同意,现将《阿坝州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操作指南》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中共阿坝州委政法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

阿坝州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2〕2号)、《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四川省政府令第313号)和《阿坝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阿坝州政府令第36号)精神,进一步提升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现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始终做到以维护社会稳定、护航经济发展为目标,以正确把握和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以规范机制运行、推动工作落实为支撑,在抓扎实、促落实、见实效上狠下功夫,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不稳定因素,最大限度争取民心民意,最大限度确保决策依法科学可行,为建设“一州两区三家园”奠定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党政主导。各级党委、政府负责领导、组织、考核本辖区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主管领域、行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二)保障民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站稳人民立场,体现人民意愿作为评估工作开展的根本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统筹兼顾不同群体利益诉求,协调处置多方利益关系,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科学合法。开展评估工作要严格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遵循《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阿坝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全面分析论证,科学客观评估,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反映重大事项出台或实施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及其影响程度。

(四)应评尽评。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将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事项决策和实施的前置程序和刚性条件,凡是直接关系民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事项,均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统筹兼顾。坚持点线面相结合,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贯穿重大事项决策实施全过程,既全面查找重大事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又有的放矢采取防范、化解、控制稳定风险的措施,确保稳定风险可防、可控。

(六)权责一致。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评估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科学界定决策主体、实施主体、评估主体责权利关系,切实解决职责不明、权利不清、监督不力、查究困难等问题。

三、评估范围

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规模大、影响大、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事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作出决策前都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决策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一)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促进就业政策和低保、抚恤等社会救助政策重大调整;

(二)经济适用住房、周转房、公租房、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重大调整,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变更、旧城(棚户区)改造中的拆迁、补偿、居民安置等政策重大调整,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管理等政策重大调整;

(三)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水、电、燃气、粮食、药品、医疗、教育、公共交通、景区门票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重大调整;

(四)涉及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流转及农民土地、林地征收征用、拆迁、补偿、安置和移民安置等方面的重大政策调整;脱贫攻坚中重大建设项目;

(五)涉及各利益群体的行业政策、建设规划、交通营运权、客运及出租车运价等重大政策调整;

(六)有关民生问题的政策文件制定和修订完善;

(七)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重组改制中涉及产权转让、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社会保障和职工收入分配制度等重大事项;

(八)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涉及人员安置、资产处置和社保关系,职工待遇调整等;

(九)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者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项目等;

(十)洪涝、干旱、地震、滑坡、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后恢复重建的重大项目建设;

(十一)水电、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和交通、水利、公共服务设施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工程建设;

(十二)事关大多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的选址、重点设施搬迁等;

(十三)行政区划重大调整,“三山一界”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协调处理;

(十四)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存在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规模性民俗活动、宗教活动、文娱活动、体育活动等;

(十五)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的预警防控方案,食品、药品安全预警防控监测方案,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置方案等;

(十六)贯彻执行上级文件要求,可能给本辖区社会稳定造成较大风险的或可能引发历史遗留问题的;

(十七)金融机构设立,金融经营、金融监管等事项;

(十八)可能影响稳定的行政许可、行政监管、执法办案事项,重大信访事项;

(十九)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

(二十)各级党委、政府认为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前款规定并结合职能职责和权限,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范围。

四、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主要评估决策机关是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决策内容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政策规定;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重大事项所涉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等事项的相关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是否依法取得事项实施所需的全部手续及批准性文件。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评估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州委、州政府长远规划;是否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兼顾了不同利益群体的合理诉求,相关补偿标准和其他救助标准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合理、公平、公正;是否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严密性以及与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性,是否会导致其他地区、行业、群体间的相互攀比;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充分、适当,所选择的措施和手段对所涉及利益群体权益的损害是否最小。

(三)安全性评估。主要评估是否存在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和公共安全等隐患;是否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否存在引发民族、宗教等敏感性问题的相关因素;是否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重大社会治安问题、较大规模群众上访和群体性事件、过激过度的网络负面舆论,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四)可行性评估。主要评估是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经过必要的专家评审、论证、听证和公示等公众参与过程;重大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相应的主、客观条件是否基本具备;是否超过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已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并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出台或实施的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五)可控性评估。主要评估重大事项是否存在重大社会治安事件、较大以上群体性事件、过激的网络负面舆论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能得到及时有效防范、化解和控制,是否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等稳定问题;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健全完善,人、财、物保障是否有力,对可能发生的涉稳事件能否依法稳妥处置。

五、责任主体

按照“谁评估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确定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包括决策主体、评估主体和实施主体。

决策主体:由各级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决策的,作出决策的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为决策主体。跨地区或跨部门的决策事项,共同的上级党委政府或部门为决策主体。

实施主体: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实施主体。

评估主体:由各级党委、政府决策的,重大决策的提出部门、政策的起草部门、项目的报建部门、改革的牵头部门、工作的实施部门、活动的主办部门为评估主体;由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的,该部门为评估主体;由几个部门共同作出决策的,牵头部门为评估主体;跨县(市)、跨部门的,由州人民政府指定州级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作为评估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导协调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

实践中,决策方案提出部门、政策草案拟制部门、工程项目报建部门、改革牵头部门、活动主办部门等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作为评估主体,具体牵头负责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报告的编制工作。评估主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政法、维稳、法制、信访等有关部门,邀请相关专家组成评估机构,或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机构、社会中介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第三方”评估,同时履行协调、监督、指导、审查职能。评估主体根据部门职责任务牵头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主要部门有:

发改委:负责重大行政决策、重大铁路和能源产业建设项目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水、电、燃气、粮食、教育、景区门票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价格审批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经信局:负责国资委监管企业之外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工业企业重大项目、改制重组、破产倒闭以及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资产处置、债务清算、重大改革等方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教育局:负责教育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学区划分等改革或实施方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民宗委:负责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等方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民政局:负责民生保障、民间组织、社区管理等政策调整方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人社局:负责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安置、绩效工资实施以及社会保险、就业、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等重大政策出台或调整等方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州医疗保障局: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等重大政策出台或调整等方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住建局:负责保障性住房政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供水、污水处理等)、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及房地产市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规划及调整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生态环境局:负责可能在较长时间、较大范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及城乡发展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政策调整方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交通运输局:负责运输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政策、出租车调整运力、运输价格调整、公交和班车线路调整等方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水务局:负责水资源开发、重点项目建设、水价制定和调整等方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较大规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及农业发展相关政策制定调整等方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及畜牧业发展相关政策制定调整等方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农房拆迁安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负责外贸外经外资企业引入、重大商业活动等方面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涉及领域管理改革、大型文化活动举办等方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责大型体育活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责旅游业发展规划的调整、旅游资源开发、重大涉旅纠纷及旅游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卫健委:负责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疫情预警防控方案、人口计生、重大医患矛盾等方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国资委:负责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职工收入分配制度调整等方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应急管理局:负责重大生产安全事项及事故应急处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扶贫开发局:负责脱贫攻坚政策出台、大中型电站水电移民安置等方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阿坝银保监分局: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等方面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金融局:负责典当行管理经营和证券业机构、民间融资理财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租赁公司、产权(股权)等各类交易所、私募股权基金金融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人民银行阿坝州中心支行: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区域金融稳定、金融基础设施安全以及由人民银行牵头负责的系列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等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法院:负责当事人企图自杀、自残或有其他暴力倾向,可能引发集访、越级访、涉法涉诉及新闻和媒体炒作的起(不)诉案件;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涉及国家政权、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案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检察院:负责当事人企图自杀、自残或有其他暴力倾向,可能引发集访、越级访、涉法涉诉及新闻和媒体炒作的起(不)诉案件;民行部门拟作出不予(提请)抗诉的案件;控申部门拟维持的刑事申诉案件以及不予确认、不予赔偿的刑事赔偿案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公安局:负责涉及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社会普遍关注的行政审批、管理事项的制定和调整;可能引发集体上访、非正常越级上访及涉法涉诉问题的案件;可能引发新闻媒体或网络炒作的案(事)件的处置;涉及政治敏感、关注度较高以及参与人数众多的大型活动;可能在较大范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安执法执勤活动;涉及涉稳群体、危安人员及其他重点人员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信访局:负责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政治敏感、关注度较高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复查、复审、终结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六、评估程序

凡属评估范围且已确定为拟评估的重大事项,重大政策、重要决策的制定在调研酝酿阶段,重大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重大活动在筹备阶段,由评估主体启动评估程序进入评估流程(附件1)。评估主体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规模、影响力,对拟评估事项进行稳定风险预判,分别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

(一)简易程序

评估主体预判认为拟评估事项涉及面较小或稳定风险较低,不会引发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不存在重大公共安全、社会治安问题和环境污染的,可以适当简化程序,视情况省略问卷调查、公众听证、专家论证等工作流程,由评估主体落实专人收集评估信息,排查评估风险,落实化解措施,确定风险等级,制定处置预案,编制评估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备案。

(二)一般程序

1.启动评估程序,制定评估方案。评估主体根据重大事项涉及的性质、特点和内容,组建评估机构,确定评估人员,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的具体内容、步骤、方式、时限、目标和工作要求,做好评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对涉及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的重大事项,可制定总体评估方案和分阶段评估方案。

2.广泛征求意见,掌握评估信息。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采取查阅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实地调研、专家论证、听证会、媒体公示、网络舆情监测等方式,广泛征求和获得重大事项涉及相关方面的意见,深入了解群众对评估事项的满意度、支持度、信心度和媒体评价、社会各界反应,围绕重大事项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可控性等五个方面,全面收集所需的基础资料、信息和数据,为评估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第一手资料。

问卷调查必须真实、准确、全面,调查对象应涵盖与重大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和影响的各方,调查面应达到80%以上,充分尊重所涉利益相关方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体现民意;媒体公示应视重大事项特点性质灵活选择公示媒体、公示时机和反馈途径,发布真实情况,收集真实反映,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公众听证按相关规定执行,相关利益群体代表不得少于35%;座谈走访应广泛征求重大事项涉及的政府、部门、人员以及社会各界的建议意见,准确掌握反应和诉求。征求意见环节应留存所有的图表、照片、记录和视听资料,形成调查统计分析报告。

3.定性定量结合,全面评估风险。根据征求意见环节收集掌握到的评估信息,从重大事项实施或出台的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识别风险点,分析风险源,对被评估事项的显性风险、潜在风险和可能诱发风险的因素进行综合研判,对被评估事项实施后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以及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等作出预测评估,参照阿坝州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综合评价指标(附件2),定量和定性结合,评估风险概率,预见风险后果,制定风险调控化解措施,确定风险等级。

根据我州实际,稳定风险系数设定为一、二、三、四级,评价分值在60分以下的为一级,表明该事项存在严重稳定风险,超过社会承受力范围,实施将会引发重大涉稳问题;评价分值在61分到70分的为二级,表明该事项有较大稳定风险,虽在社会承受力范围内,但实施将会对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冲击;评价分值在71分至89分的为三级,表明该事项有一定稳定风险但属可控范围,通过有效措施能防范化解风险,降低风险概率;评价分值在90分以上的为四级,表明该事项稳定风险小,不易引发涉稳问题。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行政决策存在低风险的(三、四级),作出可实施评估结论;存在中风险的(二级),作出暂缓实施评估结论;存在高风险的(一级),作出不实施评估结论。

阿坝州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综合评价指标仅供参考,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评估单位可按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综合评价指标或行业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专项评估办法和专项评价指标,结合事项实际适当调整指标相应分值。

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必须要针对不同风险、需求采取有效的回应和解决办法。如经济利益直接受损的情况,应以国家标准和受影响对象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底线,按照市场公允和群众接受水平、经集体协商确立补偿标准;健康权益受到影响的情况,应做好科普宣传,坚持决策公开,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安全隐患;政治诉求明显受阻的情况,应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区分合法与非法,对前者开诚布公解释答复,对后者依法制止,同时有效措施积极应对炒作煽动。

4.综合研究论证,编制评估报告。评估主体应当采取集体讨论或组织相关部门、社会各方代表、专家学者共同研究的方式,对预测评估的稳定风险、调控措施、等级确定、综合评价意见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分析论证,根据评估确定的一、二、三、四级风险,相对应提出不予实施、暂缓实施、分步实施、可以实施的评估结论作为决策建议,在此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原则上有六部分:一是导语,扼要阐述评估工作的背景、意义、目的和时间、地点、对象、范围以及采取了哪些方式开展评估工作等。二是重大决策事项基本情况,包括该事项出台实施的背景、现状、必要性、历史沿革以及其他地方类似事项实施情况等。三是预测评估稳定风险情况,分别对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逐项分析论证,指出风险点,分析风险源,预测风险等级。四是风险防范、化解、调控措施五是评估结论,综合分析论证风险程度以及风险防范化解调控措施的可行性,确定风险等级作出评估结论。六是落款,主要包括评估单位、评估人员、报告形成日期。

5.层级审查备案,提交决策程序。评估主体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后,应及时向实施主体(主管部门)和属地党委政法委备案(评估备案报告模式见附件3、4、5)。党委政法委出具备案意见后,录入四川省维稳工作平台,建立台账动态管理。中央、省、州级事权的重大事项应逐级履行备案手续。跨区域的重大事项应分别在涉及地党委政法委备案。评估主体或实施主体根据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备案意见,部门集体讨论后形成决策草案建议按程序提交决策主体决策。决策主体应将评估结论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按照法定程序,对照相应风险等级,对重大事项作出不予实施、暂缓实施、分步实施、准予实施的决定。实施主体应及时将决策结果通报同级党委政法委。

属地党委政法委对评估报告的备案审查是程序性审查,主要审查评估主体是否合法有效、评估程序是否齐备、稳定风险是否预测预判、防范化解措施是否有针对性、评估结论是否表述清楚、评估报告是否规范等,审查后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对评估结论是否准确合理不作评定,由评估主体负责。符合备案要求的,应登记备案,录入四川省维稳工作平台;不符合要求的,应建议评估主体或实施主体完善报告后再行报送;已备案事项发生情形变化的,应及时补报相关材料,以便维稳风险的跟踪督导、防范化解。

(三)特殊程序

特殊程序适用于评估主体委托“第三方”辅助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开展专家评审的情形。主要分四种情形:①对一般类重大事项可聘请本州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中有关专家开展评估;②对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主要指工程建设)可聘请工程设计单位一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③对涉及面宽、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专业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可委托“第三方”稳评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④根据稳评工作的需要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必要时还可邀请省内外相关知名专家对第三方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风险评估报告。

七、风险防控

(一)评估主体及时防范。对决定实施的重大事项,评估主体应全程动态跟踪风险,密切监控运行情况,及时提示稳定风险和处置建议,最大限度防范、降低或消除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   

(二)实施主体主动化解。重大事项实施或出台后,实施主体应当根据风险防范化解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加强演练、做好准备。按照稳定风险防范化解方案,落实化解责任和措施,一旦出现稳定问题,迅速启动预案、积极稳妥处置,确保稳定风险始终可控。在贯彻、落实、执行中央、省、州决策时,若遇中等以上涉稳风险,实施主体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提出暂停实施建议,并按照上级部门的决定执行。

(三)决策主体跟踪督导。决策主体加强对重大事项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和妥善处置。矛盾问题无法有效化解或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对决策进行调整或作出暂缓实施或终止实施的决定,并将结果通知同级党委政法委。重大事项重新启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步骤重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部门联动全程调控。党委政法委应当在重大事项实施部门设立涉稳信息直报点和维稳信息员,建立与公安、信访、综治、司法、网信、新闻媒体等部门信息互通、协作配合机制,立足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及时发现掌握重大事项实施中稳定风险,积极主动向实施主体和决策主体反馈提示,并提出对策建议,协调推动化解。

八、考核管理和责任追究

(一)考核管理

1.考核主体: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综合目标和维稳工作年终考核内容,由党委政法委具体负责。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2.考核内容:评估工作考核以绩效为导向,以四川省维稳工作平台信息为依据,主要考核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以及工作进展情况、应评尽评落实情况、评估完成数量情况、评估报告规范和质量情况、评估结论运用情况、出现风险应对处置情况、评估机制创新深化情况等。

3.考核方式: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日常督查与年度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责任追究

1.责任追究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要求、违规必究,权责一致、惩教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谁评估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2.责任追究依据:省委办、省政府办《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川委办〔2013〕20号)、省政府《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四川省政府令第313号)、阿坝州政府《阿坝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阿坝州政府令第36号)。

3.责任追究主体: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由党委政法委提出追究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启动,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直接启动。

4.责任追究方式:①批评教育②组织约谈③书面检查④党政纪处分⑤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非行政机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理;社会中介组织,由资质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中介组织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5.责任追究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评估主体:

(1)未按《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阿坝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内容、程序开展评估的;

(2)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通过竞争方式择优确定“第三方”中介组织或机构对重大事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3)评估过程弄虚作假、虚构评估结论,导致风险评估失真的;评估结论未客观、准确反映风险,或者人为降低稳定风险等级的;

(4)评估报告未细化稳定风险,没有向重大事项实施主体提供准确风险点,致使实施单位对稳定风险进行防范化解和制定应急预案不足的;未对“第三方”机构或社会中介组织提交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严格审查的;

(5)评估过程失密、泄密的及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实施主体:

(1)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而未实施评估的;

(2)故意向评估单位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事实真相的;

(3)对评估报告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引发重大涉稳问题的;

(4)未及时对评估报告中所列稳定风险进行防范化解和制定应急预案的;

(5)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因素或者发生社会稳定风险事件时,未根据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置的。

决策主体:

(1)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就作出重大事项决策的;

(2)不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无视社会稳定风险作出实施有关事项决策的;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所列风险尚未防范化解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下,作出实施有关事项决策的;

(3)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风险事件,无法有效化解时,未及时进行政策调整作出暂缓实施或者终止实施决定的;

(4)暂缓实施或终止实施的重大事项,重新决策时未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链接:关于印发《阿坝州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操作指南》的通知

相关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