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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成都市青白江区《成都市青白江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

作者:标砝稳评  发布时间:2022-03-01 15:10:47  

感谢专家及所有同事的辛勤付出!《成都市青白江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经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同意,于2022年1月13日生效实施。

 

四川标砝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3日

成都市青白江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具体适用以下范围: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三条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应当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制梁场、预制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

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有关规定,按程序报请有权批准机关批准执行。

第四条  临时用地使用者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使用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以转让、抵押、出租或者地上建(构)筑物等形式给他人使用。

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临时建设在使用期限内因实施城市、镇、村规划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临时用地使用期届满后,临时用地使用者需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履行复垦义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镇(街道)和园区管委会作为属地管理主体,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临时用地初步选址;负责监督临时用地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负责监管已批准的临时用地使用情况,若发现违规使用情况,及时制止并报告片区自然资源所,做好安全生产、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后续工作;督促临时用地使用者将到期的临时用地完成拆除复垦,并移交土地所有权人或原土地使用权人。

(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权限内的临时用地审批。负责开展批后日常巡查,在巡查中发现违规使用情况,及时制止,并通知镇(街道)或管委会共同督促其限期整改,限期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查处;临时用地期满后负责督促临时用地使用者完成地上建(构)筑物拆除和土地复垦,并组织相关部门及镇村代表进行验收。

(三)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临时用地环保工作;区水务局负责出具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临时用地污水处理等审查意见;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有关手续(占用林地的),配合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复垦验收。涉及其他临时用地的,根据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审查意见。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临时用地使用者应与土地权属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协议。临时使用土地协议应当载明临时用地位置,四至范围,面积,现状地类,临时使用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支付方式与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  临时用地使用者应按《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等。 

第八条  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申请者需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临时用地申请书(含临时用地用途、位置、面积等)。

(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协议)。

(三)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备案表等)。

(四)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

(五)临时用地勘测定界材料、土地权属材料、土地利用现状照片。

(六)临时用地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九条  临时使用土地在10公顷以下且不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和一次性使用10公顷(含)以上临时用地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涉及临时占用林地,需依法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用地单位凭临时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条  临时用地使用者须按土地复垦方案确定土地复垦费数额预存土地复垦费。

第十一条  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按土地复垦方案在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应当恢复为农用地,并通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实施的土地复垦验收,凭验收合格意见申请退还土地复垦费。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  临时用地批准后方可动工使用,由所在镇(街道)、园区管委会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发现违法、违规使用临时用地的应及时制止,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水务局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用地超出复垦期限未完成复垦等行为,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令其限期整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青白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22年2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若本办法实施后与国家、省、市新制定的规定有冲突,按照国家、省、市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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